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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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099號債權人 鄭立明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黃耀旦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耀旦發給支付命令,惟本件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並未釋明請求權之依據及債務人黃耀旦身分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其請求之依據及債務人黃耀旦之戶籍謄本,此項已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