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秦慧如 被告 林王春馨
林子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2,840元【計算式:97.36㎡×公告土地現值6,500元/㎡=632,8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係以一訴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該部分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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