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出具土地道路使用權同意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李葉秀蘭 兼訴訟代理人 李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榮福 間請求出具土地道路使用權同意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就所有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出具同意供原告等所有坐落同段131-176號土地營造建築物申請建照執照之土地道路使用同意書之聲明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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