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刑補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刑補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案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刑補字第4號聲請人 陳鶴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鶴年以其於民國80年間,遭留置收容後經本院裁判不付感訓處分在案,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惟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謝梨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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