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上訴人冠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嘉喆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510,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2,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