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5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東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東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517號審理,並於99年10月15日判決,於100年2月1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附表:受刑人李東昇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7月7日0時51分│99年8月7日上午5時2│││許│分許│├───────┼─────────┼─────────┤│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9701號│第2196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7824號│99年度易字第251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27日│99年10月1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7824號│99年度易字第2517號││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26日│10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