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楊宗儒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五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參、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傷害、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丙○○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丙○○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附本院卷足參,揆諸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