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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