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 邱創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創滿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117元(計算式:65,117元+30萬元=365,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二、被告邱創滿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