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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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劉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德寬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00000號及苗栗縣○○鎮○○里0000000號韋7房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陳德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