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5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參仟捌佰陸拾元,折合銀圓壹佰參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伍仟參佰肆拾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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