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0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金花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並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16條第
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復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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