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姜義正 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盛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金額業於103年4月18日減縮為新臺幣(下同)305,000元(見本院卷第44頁),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5,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添喜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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