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 陳茂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6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1年9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莊啟雄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41,000元│101年8月10日│GN0000000│││││行新興分行│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