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42號上訴人 盧榮茂 被上訴人 宋承晧 (原名: 葉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2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80元。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31,917,446元(計算式:31,600,000+317,446=31,917,44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344元,故原告尚須補繳431,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