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53號
原 告 科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存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湘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2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1,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