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339號
原   告 臺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魄力資訊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萬1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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