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339號
原 告 臺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魄力資訊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萬1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