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彭文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華技術學院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
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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