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彭文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華技術學院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
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