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千江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柏青
相 對 人  劉志胤
相 對 人  賴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胤、賴美純間請求請求外牆廣告招牌拆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真正住居所、
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建物登記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
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否則即係
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聲請人起訴狀所載
相對人之住所,經本院送達後以查無此人退回,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真正住居所並提出戶
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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