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713號原告丙○○被告集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股東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1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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