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陳慶隆 被告乙○○民國八
住台北縣新店市○○里○○路○○號二樓丙○○民國八
住同右甲○○民國八
住台南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關於本件借款糾紛,業經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 黃俊仁 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排他性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二條可資佐證,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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