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八號
聲請人台南縣西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叁佰零陸元,為已退還郵資,有郵票收付計算書可稽,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3981元第一審送達郵費170元本件程序費用102元合計242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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