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台南縣六甲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乙○○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共兩筆,分別為八百萬元與七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利息則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五計算,嗣後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以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向原告借款一百六十萬,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止,利息則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嗣後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上開三筆借款均按月付息,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除須按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就上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之兩筆借款均僅繳息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就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之借款僅繳息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即均未按期繳納利息,現尚積欠原告本金一千五百萬元。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戶利率異動表、原告交易明細表、放款戶應繳利息合計查詢單、本金異動記錄卡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乙○○、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乙○○、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借款一千五百萬元(共兩筆,分別為八百萬元與七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利息則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五計算,嗣後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以及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向原告借款一百六十萬,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止,利息則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嗣後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上開三筆借款均按月付息,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除須按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就上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之兩筆借款均僅繳息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就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之借款僅繳息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即均未按期繳納利息,現尚積欠原告本金一千五百萬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戶利率異動表、原告交易明細表、放款戶應繳利息合計查詢單、本金異動記錄卡為證。被告乙○○、甲○○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千五百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蘇正賢~B法官孫玉文~B法官楊佳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