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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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二年度執聲癸字第八二六號、九十二年度執助癸字第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一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另犯著作權法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洪士傑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