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三號
反訴原告 許平山 即 桂銓 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律師反訴被告 彭李清秀 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 律師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