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甲○○被告乙○○
1號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98年度訴字第4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楊昱辰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