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確定後已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2866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