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93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華齡 住臺中縣豐原市○○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09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⑴、上訴人乙○○部分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
⑵、上訴人甲○○部分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分別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