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45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嘉陽高級中上聲請人就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嘉陽高級中學捐助章程聲請為必要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嘉陽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嘉陽高級中學董事長,因該校捐助章程第8條修正,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聲請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嘉陽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為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