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訴人丙○○
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3,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9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