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永祥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2年2月中旬某日至92│92年2月18日至92年3月│││年3月底某日止│2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2年偵字第3449號│92年偵字第3449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緝字第22號│93年上訴字第1884號││實│││││審├──────┼──────────┼──────────┤││判決日期│93.10.14│94.04.06│├─┼──────┼──────────┼──────────┤││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緝字第22號│94年台上字第31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2.22│94.06.16│├─┴──────┼──────────┼──────────┤││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674號│94年執字第2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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