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2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依上訴人上
訴聲明主張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