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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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高雄縣岡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7月21日上午9時40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於98年
6月22日前,就本院執行處於96年5月14日函囑被告為系爭建物
查封登記之測量時,有無疏失未將系爭建物所在基地標示,致無
從查知系爭建物有越界占用他人土地情事,導致本院撤銷拍賣造
成得標之本件原告受有損害之事實,提出事實及法律上意見之答
辯狀到庭(逕將繕本寄送原告)。請原告於接獲被告上開答辯狀
後,於98年7月13日前提出準備書狀到庭(逕將繕本寄送被告)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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