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260號原告正首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淵秋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就被告所抗辯之逾期罰款、墊付款之計算表示意見,另應自攜訴訟代理人乙○○至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