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五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三樓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