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57號
原告 施博文
訴訟代理人 游勝雄 律師
被告 張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張皓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並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只是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又系爭不動產外觀上為一獨棟透天,對外出入口僅有一個,構造上無從區隔不同部分,現況為無人使用,如欲原物分割予各共有人,顯有困難,故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規定,提起本件並主張變賣共有物,並按應有部分比例,將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等語。聲明: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被告答辯:
㈠張美華則以:不同意變價,因為沒有能力資金去購買,而房屋賣了就沒地方居住,伊有居住權,也不反對與原告同住,現沒有其他分割方案等語。
㈡張皓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有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為證(見卷第39-43頁),堪信為真實。且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並未定有不能分割之契約,另依系爭不動產之使用目的或法令亦非不能分割。又兩造未就分割之方法達成協議,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另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查系爭不動產乃獨棟2層樓加強磚造建物及其坐落基地,建物即房屋部分僅有單一出入口,此經原告陳述在卷,並有現場照片可參(見卷第21頁)。倘將系爭不動產以原物方式分割予各共有人,非僅建物構造上難以區隔,且分割後將無法滿足分割後各共有人之需求,造成日後使用上之困難,有損該房地之完整性,致其可供利用之面積大幅降低,無法完全發揮原房地經濟上之利用價值。反之,如採變價分割方式,以透過市場自由競爭之方式變價,除可讓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歸一,使不動產市場價值極大化外,兩造亦可參與買受或於拍定後依相同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俾維持共有物之經濟效益,故堪認以變價之方式分割,較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被告張美華僅以其無能力購買系爭不動產、有居住權云云而反對變價分割,自難憑採。從而,本院認為原告主張以變價分割方法,將系爭不動產予以變賣,以消滅兩造共有關係,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核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並將變價拍賣所得金額,按如附表所示之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兩造之任何一方全部負擔,均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所在地或名稱
應有部分比例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施博文:1/3
張美華:1/3
張皓鈞:1/3
2
建物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