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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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債務人 施梅珍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6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6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債務人之女兒曾○○是否同住?如無,是否與前夫 曾文華 共同居住?現住地址所有居住成員分別為何人?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4.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7.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前夫曾文華、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子女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前夫、現配偶)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8.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說明債務人目前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是否仍繫屬於法院?
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每月扣薪金額若干?實領薪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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