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26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黃增南
被 告 周錦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