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邱志宏
相 對 人  吳栓慶 即大慶金屬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
(案號:本院108年度花勞小字第9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等節,業據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各1份以為釋明,且有本院所調取之本
院108年度花勞小字第9號民事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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