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1072號
原   告  楊淑貞
被   告  蒲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470,080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台灣銀行公告掛牌利率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08年11
月7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70,080元及自
107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
縮應受判決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0,080元及自107年3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因涉犯詐欺罪,業經貴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0號
、107年度訴字第91號、107年度訴字第92號、107年度訴字
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實理由如刑事判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為吸取大量資金,在新北市○○區○○路○○○號1、2樓
及中興路1段279號3樓等處,利用行動通訊設備連結網際網
路,登入社群網站臉書申登暱稱「蒲念慈」、「曾總裁」、
曾念慈 」之帳號,並在該社群網站成立「1/2念慈名牌精
品團」、「念慈的萬花筒」、「309」(「309」前名稱為「
念慈私藏貨」、「0000000」)等網路社團,刊登販售顯低
於市價行情三成至五成之商品,使原告陷於錯誤,自105年1
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止,陸續向被告購買三星NOTE7手機、
餐券、住宿券、生活用品等,並匯款共402,950元至被告指
定帳戶內,惟未收到商品,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0號、
107年度訴字第91號、107年度訴字第92號、107年度訴字第
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等事實
,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正。原告因被
告上開詐欺得利行為而受有共402,950元財產上之損害,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402,950元損害賠償,核屬有據。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超逾402,950元之67,130元部分,為無理
由: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因被告詐欺行為
所受損害金額為402,950元,起訴書記載原告遭詐騙之金額
470,080元,業經判決更正為402,950元,有本院107年度訴
字第90號、107年度訴字第91號、107年度訴字第92號、107
年度訴字第417號、107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原告主張因被告之詐欺行為受有470,080元之損害,與上
開判決認定之金額不符,原告就超出之67,130元部分(470,
080元-402,950元=67,130元),並未舉證證明係因刑事詐
欺案件所受損失,原告請求此部分67,130元部分,核屬無據

㈢綜上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02,950元及自107年3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職
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因訴
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係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需徵收裁
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
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
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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