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80號
原 告 黃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豪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6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原告
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