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萬義江
即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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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文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清長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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