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沙簡字第3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梁燕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6月3
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主文第二項第二、三行中關於「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記載,應更正為「按月以百分之一
點一計算之手續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
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