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220號
原   告  許來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淡水大學城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清潔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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