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三一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玖小包(合計淨重拾壹點捌肆公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含袋重共伍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晚上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市○路與環中路口查獲,並扣得供被告甲○○施用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九小包(合計淨重十一‧八四公克,空包裝總重二‧四四公克,純質淨重六‧一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含袋計重十三.九公克(應為五‧九公克之誤)。前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五○三二○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後者經查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含袋重五‧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應為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誤)、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施用毒品部分,已另行不起訴處分)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九小包(合計淨重十一‧八四公克,空包裝總重二‧四四公克,純質淨重六‧一二公克)、安非他命二小包(含袋重五‧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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