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湖簡字第1544號
原 告 何錦祺
訴訟代理人 羅瑞萍
被 告 生活大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文昭
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十六樓房屋頂
層平台修繕至無漏水狀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隸屬生活大國社區(下稱系爭社區)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16樓房屋(下分別稱
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系爭社區共用部分之管理人
。而被告自民國97年以來,僅就系爭房屋屋頂平台(下稱系
爭屋頂)施作短暫有效之局部防水修補措施,未施作防水層
及隔熱層之全面翻新工程,致位於頂樓之系爭房屋一再漏水
。為此,原告曾訴請被告賠償修繕費,經本院100年度湖簡
字第818號、101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下稱系爭前案)判決
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6,255元確定後,被告仍未就系爭
屋頂進行全面性修繕,致系爭房屋之漏水問題未獲改善。嗣
104年8月8日颱風過境,系爭房屋主臥室又發生滲漏水狀
況,經於同年12月重新粉刷,仍因滲水問題導致油漆起泡。
又原告業於104年底,委託訴外人中國東方建設有限公司(
下稱東方公司)鑑定系爭房屋後陽台、主臥室衛浴、主臥室
、客廳即如附圖所示a、b、c、d部分之滲漏水原因,經
該公司以中字第0000000號專業漏水檢測單(下稱第2次鑑
定)認定為系爭屋頂防水層有瑕疵所致。為此,爰訴請被告
將系爭房屋頂層平台(含女兒牆等)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並
給付系爭房屋之油漆、天花板重作費用33,000元及第2次鑑
定費用30,000元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第一項所示;2.被
告應給付原告63,000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前案判決確定後,被告已依該案囑託鑑定單
位即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製作之101年2月1日(101)鑑
字第0190號鑑定報告(下稱第1次鑑定)所認結果,修繕系
爭屋頂平台及系爭房屋陽台上方屋頂斜版完畢;復於104年
4月22日與原告協調,以洗孔方式,加設通風排氣管,以修
復系爭房屋廚房管道間之漏水問題。又依系爭社區規約第15
條第1款及公共管理基金(採購、維修)申請程序表第1項
關於一般性支出之規定,可知被告除經常性支出外,一次支
出金額達500,000元以上,或決議維修公共設施費用達500,
000元以上時,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系爭社區
104年11月22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既未通過原告全面翻新系
爭社區頂樓平台防水層、隔熱磚之提案,被告即無從動支費
用予以修繕,是系爭房屋之漏水縱與系爭屋頂防水不佳有關
,亦非被告拖延不處理所致,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房屋
之油漆、天花板重作費用33,000元,及第2次鑑定費用30,0
00元,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
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
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
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所謂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
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觀諸同法第3條第4
款規定自明。
㈡經查,原告就系爭房屋後陽台、主臥室衛浴、主臥室、客廳
即如附圖所示a、b、c、d部分有無滲漏水,暨滲漏水之
原因,委請訴外人東方公司進行第2次鑑定。本院審酌東方
公司乃取得臺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認證之專業防水技術單
位,且係透過實地勘查、檢測,本諸證據、工程經驗及專業
而為判斷,認其所為鑑定結果,應可採信。又依第2次鑑定
報告記載:「滲漏位置構造部位:室內頂板。」、「滲漏現
況:嚴重。1.滲漏現象:積水、滲水、漏水。」、「圖示a
處現況漏水漏因為:…樓頂室外-地坪結構防水層搭接上有
瑕疵導致漏水。女兒內牆牆面有多處裂縫及破洞,於雨勢較
大時會導致漏水。女兒外牆牆面有多處裂縫及破洞,於雨勢
較大時會導致漏水。」、「圖示b處現況漏水漏因為:…樓
頂室外-地坪結構防水層搭接上有瑕疵導致漏水。」、「圖
示c處現況漏水漏因為:…樓頂室外-地坪結構防水層搭接
上有瑕疵導致漏水。女兒內牆牆面有多處裂縫及破洞,於雨
勢較大時會導致漏水。女兒外牆牆面有多處裂縫及破洞,於
雨勢較大時會導致漏水。」、「圖示d處現況漏水漏因為:
…樓頂室外-地坪結構防水層搭接上有瑕疵導致漏水。公共
梯間外牆牆面有多處裂縫及破洞,於雨勢較大時會導致漏水
。公共梯間外牆上方屋瓦處,因屋瓦多處破裂且屋瓦處牆面
有多處裂縫及破洞,於雨勢較大時會導致漏水。」等語,足
認系爭房屋於進行第2次鑑定時,後陽台、主臥室衛浴、主
臥室、客廳即如附圖所示a、b、c、d部分尚有滲漏水情
形,且該滲漏水乃系爭屋頂平台上,包含防水層搭接上有瑕
疵、女兒牆內、外牆面有多處裂縫及破洞、公共梯間外牆牆
面暨上方屋瓦處牆面有多處裂縫及破洞、公共梯間上方屋瓦
多處破裂等原因所致。
㈢被告抗辯其於系爭前案判決確定後,已依第1次鑑定報告修
繕系爭屋頂平台及系爭房屋陽台上方屋頂斜版完畢;復於10
4年4月22日與原告協調,以洗孔方式,加設通風排氣管,
以修復系爭房屋廚房管道間之漏水問題,故系爭房屋已無漏
水狀況云云。原告雖不否認被告曾就系爭房屋漏水問題進行
修繕,然主張被告之修繕僅有短暫效果,未能徹底問題等語
。查,依卷附被告99年7月份經費收支報告表、104年6月
收支財務報表分別載有「65號16樓頂漏水工程$17,000」、
「65-16加裝通風管案$5,800」等支出項目,可知被告係於
104年6月前就系爭房屋之漏水進行修繕。而第2次鑑定係
於104年12月24日赴現場進行檢測,有第2次鑑定報告在卷
可稽,足見被告就系爭房屋所為之修繕結果,應為第2次鑑
定範圍所涵蓋。參酌第2次鑑定結果,可知系爭房屋尚有漏
水情形,業如上述,佐以卷附被告不爭執真正、攝於106年7
月、107年1月之系爭房屋室內照片,顯示系爭房屋仍有滲漏
水狀況(詳本院10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暨原告庭呈照片
)等情,堪認被告就系爭屋頂所為之修繕,並未終局改善系
爭房屋之漏水問題,是被告此部分所辯,為不足採。
㈣系爭房屋既因系爭屋頂平台上、如前所述問題之原因,致如
附圖a、b、c、d所示部分有滲漏水情形;參以第2次鑑定報
告注意及建議事項載明:「為避免日後…還有滲漏水情事產
生,故建議必須將…頂樓室外地坪防水層重新施作」、「頂
樓室外女兒內牆、女兒外牆、公共梯間外牆牆面有多處裂縫
及破洞,於雨勢較大時亦會往下延伸滲漏導致漏水產生,故
建議必須於牆面施作防水層。」等語,則原告依首揭規定,
請求被告修繕系爭屋頂平台(含女兒牆等),以回復系爭房
屋至不漏水狀態,核屬有理。
㈤原告另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房屋之油漆、天花板重作費用33
,000元及第2次鑑定費用30,000元等情。惟查,原告就上開
油漆、天花板重作費用部分,並未提出其有支出此項費用之
證據;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第2次鑑定費用部分,則係原
告於起訴前為主張自己權利存在之證明方法,此部分支出,
並非管理修繕費用,原告亦未舉證其有何請求之法律依據,
自無從准許之。是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述費用,洵無理
由。
四、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
告將系爭房屋頂層平台修繕至無漏水狀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
額,為被告得免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訴訟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