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00號
原   告  李全淥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
被   告  王祐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9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陳報平日書寫之字跡及至少三家銀行
帳戶帳號,或檢送留存於其他機關足認係親筆書寫之文書過院參
辦。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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