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吳慧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秀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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