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628號
原   告  陳瓊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至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雖原告起訴曾以無資力支出訴費
為由而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原告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
本院以107年度中救字第12號駁回其聲請,本件依法應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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