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秀萍 即 吳秀萍 發支付
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8,87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